就医服务

医保政策

长春市低自付大病医保面向参保三年以上居民


按照市政府民生计划要求,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为减轻我市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在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经科学测算和论证,将部分个人负担重的常见疾病纳入到低自付大病补助管理范围。其治疗不受当前医保目录限制,所有医疗费用按打包付费的原则结算,患者每次住院只需承担低额固定费用(起付线),个人无需在承担其他治疗费用,切实解决了患者看病贵的问题,具体管理办法为:

一、纳入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管理的疾病及治疗方式。

1、先天性心脏病住院手术(介入)治疗。具体病种: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2、急性白血病住院治疗(不包含骨髓移植)。具体病种: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3、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不包含骨髓移植)。

4、重症精神类疾病住院治疗,具体病种:重症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5、唇腭裂住院手术治疗。

6骨科(锁骨骨折、肱骨骨折、尺骨骨折、桡骨骨折、桡尺骨骨折)

二、享受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的人群范围。

1、参加长春市居民医疗保险,具有长春本市户口,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三年以上。

2、未落户的儿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持父母户口办理,父母应是长春本市户口,参加长春市医疗保险,且居住及连续参保时间均满三年以上,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以上条件即可。

3、参加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满三年以上。

三、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凡患有以上疾病的患者,符合居住及参保条件,可持相关医学材料,首先到开通低自付大病补助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申请,经医院相关科室主任会诊确认后,填写《长春市医疗保险低自付大病补助入院审批表》两份,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处(三楼18号窗口)办理。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的患者就医每年审批一次,其有效期截止到当年年底。

四、申请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携带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居民户口及户口复印件(户主页与本人页各一份);

3、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相片;

4、两份《长春市医疗保险低自付大病补助入院审批表》;

5、首次诊断的患者由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及病情介绍办理,非首次诊断患者另外需要携带近期病历和相关理化检查结果办理。

五、住院低自付大病补助管理要求。

1、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必须满足以上十种疾病临床诊断标准,如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或其他系统疾病,将退出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医疗费用按普通医保患者住院标准核报。

2、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医保各项规定,加强低自付大病补助病种管理,在具备收治条件下,不得推诿患者。

3、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常规收治患者,在保证不降低患者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其用药及检查可不受目前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限制,医生应按照治疗原则,不诱导患者超范围用药和诊疗,杜绝过度医疗行为。同时患者也不得要求增加超出治疗原则以外的不合理费用,如点名用药、高间床位费等。

4、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的患者,审批后年度内不允许变更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变更,患者的医疗待遇将自动变为居民大病补助标准,职工参保患者将按原有住院标准核报,不再享受低自付补助政策 。

5、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的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经批准后不再享有低自付补助政策,参照非低自付病种转外治疗的核报办法执行。

6、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年度内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7、患者以造假手段非法取得审批,经核实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有权终止其继续享受低自付大病补助待遇,追回不当获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